京地税计[1998]第31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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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8]第311号

失效

1998年7月1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第32号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票证管理的  新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确良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有关内容,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税收票证式样另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交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税收会计的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票证的印制、保管和供应工作由票证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必须配备专职的票证管理人员负责税收票证领发存管理,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人员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市的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的检查或抽查工作;

  (四)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五)票证管理中心负责票证的印制、保管和供应工作及其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区(县)局、分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监督票证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局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的及时供应;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四)对所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五)负责本局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六)组织本局和所属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七)组织本局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三、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二)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三)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三、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四、税收定额完税证(壹元、伍元)。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专用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五、车船使用税完税证。征收车船使用税所使用一种的专用完税凭证。

  六、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适用于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私人机动车税款的征收。

  七、(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定额完税证。

  八、(小三轮)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小三轮车车船使用税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定额完税证。

  九、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的一种凭证。

  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十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  (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买方报销的凭证(目前本市作为发票管理),其他凭证停止使用。

  十二、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凭证。

  十三、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四、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定额罚款收据(肆元、捌元、贰拾元)。税务机关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持有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安装标志,违反《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处以现金罚款时使用的罚款收据。此凭证只限于税务机关使用。

  十五、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是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付给被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凭证。

  十六、纳税保证金(押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十七、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工本费收据。本收据是在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时给纳税人开据的凭证。

  十八、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壹角票、贰角票、伍角票、壹元票、贰元票、伍元票、拾元票、伍拾元票、壹佰元票共九种。

  十九、各种车辆纳(免)税标志。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纳税标志和免税标志,纳税标志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适用于税法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标志种类包括自行车纳(免)税标志;人力小三轮车纳(免)税标志;客货三轮车纳(免)税标志;摩托车纳(免)税标志;侧三轮纳税标志;汽车纳(免)税标志共十一种。

  二十、扣交税款通知书。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扣缴纳税人应缴税款时使用的凭证,由税务机关填制盖章后送达被执行人所开户的金融机构。

  二十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本凭证一律由税收计会部门使用。

  二十二、退款申请书。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本退款申请书由基层税务所填写。

  二十三、误收跨区税款更正通知书。在需要通过国库办理收入跨区更正时,由需要更正跨区误收一方的税务计会部门填开。

  二十四、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国库办理预算科目、入库级次调整事项时,由计会部门填开预算更正凭证。

  第七条 税收票证章戳的种类、形状、使用及管理

  一、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北京市票证专用章、区(县)局票证专用章】;征税专用章【中央级征税专用章、市级征税专用章、区(县)级征税专用章】;退库章、退税销号章及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

  二、税收票证监制章。

  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印色为红色。

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税收票证,市局在印制过程中,按规定的联次在票证抬头中央套印本章。

  (二)北京市票证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印色为红色。

在印制北京市制定式样的税收票证时套印在收据联上。

  (三)区县局、分局票证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印色为红色。

  在市局印制自行车、小三轮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时套印“征收机关”栏内,没有套印各区县局、分局票证专用章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在使用时,由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征收机关”一栏加盖本单位征税专用章戳记。

  三、征税专用章

  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一)中央级征税专用章。形状为六边形,规格上下底边长2.5公分,上下底间距2.5公分,中轴长4公分。内容包括:征收机关名称、税务所代号、入库级次、分理处名称及票据交换号码。

填发中央级税收缴款书时盖在“税务机关”栏内。

  (二)市级征税专用章。形状为长方形,长4公分,宽2.5公分,字体为正楷,内容包括:征收机关名称、税务所代号、入库级次、分理处名称及票据交换号码。

填发市级税收缴款书时盖在“税务机关”栏内。

  (三)区县级征税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4公分,短轴2.5公分,字体为正楷(内容同上)。

  填发区县级税收缴款书时盖在“税务机关”栏内。

  (四)完税证征税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外圆直径3.4公分,专用章环边上方为“北京市××区县”字样,中间为“地方税务局”字样,下边注明税务所名称,分线下方为“第×号”字样,字体为宋体。

填发税收通用完税证(含车船使用税完税证和定额完税证)时盖在“征收机关”一栏。

  四、退库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退库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公分,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0.1公分。字体为正楷。专用章环边位置刻税务机构名称“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字样。专用章中央位置刻“退库专用章”字样。在办理退库业务时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征收机关”一栏盖印。

  五、退税销号章。形状为长方形,长6公分,宽4.5公分,字体为正楷。分为四行,第一行“退税销号章”字样,第二行“退税金额:”,第三行“税款所属期:年月  日”,第四行“退还书号码”。

计会办理退税后,在原缴款书回执联或报查联上盖印。

  六、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是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戳。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形状为长方形,长6公分,宽4.5公分,字体为宋体。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分为五行,第一行“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第×号”字样,第二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字样,第三行“已缴税额:¥”,第四行“完税凭证字号:”,第五行“缴款日期:年月  日”。在以税收完税证或缴款书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上盖印。

  七、票证章的管理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市局统一刻制使用;

  (二)退库销号章。式样由市局统一确定,区(县)局、分局刻制,计会部门使用,章样报市局备案

  (三)其它各专用章。式样由市局统一确定,区(县)局、分局刻制,基层税务机关使用,章样报市局备案;

  (四)因磨损,需要另刻新章时,待报请市局同意后,方能刻新章;旧章上缴市局,新章章样报市局备案;

  (五)因丢失各种专用章,需刻新章时,待报请市局同意后,方能刻新章;丢失当天要将丢失情况报告市局,一周内要将情况报告及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市局。

  各种票证章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并指定专人保管,启用新戳记时,使用单位必须预盖印模,注明启用时间留卷备查,同时报市局备案。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各种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其中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各类车船使用税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凭证、印花税票、各种车船纳(免)税标志、税票调换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第九条 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税收票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市局统一制定,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印花税票、汽车纳免税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局、分局不准自印税票。

  第十条 税收票证的领发。为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浪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税收票证: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收票证领用计划的制度。按季编制《税收票证用量计划表》,报送《税收票证用存季报表》时,同时报下季度税收票证用量计划。印制、发送机关根据上报计划的数量安排印制和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领取或发送印花税票时,应有专人押送,市局将定期向区(县)局、分局专车发送。基层税务机关用票:由基层税务机关指派专人专车领票(印花税票双人领票)。为确保安全,有关人员对发送税收票证(有价、无价证券)的时间、地点、数量具体任务严格保密。押运人员中途不准单独行动,不准喝酒,不准车内吸烟,不准携带私人物品和违禁品,不准无关人员搭车,不准办理与取送税收票证无关事宜。

  三、严格履行税收票证领发手续

  (一)区(县)局、分局向市局领取税收票证、基层税务机关向计会科领取税收票证,必须履行规定的领发手续。认真填写《票证领用单》或《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登记各种票证领取数量、领取时间。必须由领、发双方共同逐包(或捆)拆封清点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清点无误后,领发双方在《票证领用单》或《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签字盖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如发现整包(捆)张数不符等情况,不要拆散包装,妥善保管另行处理。如果不经清点,出现差错由领用人负责。《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要由局长签字并加盖局章。

  (二)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领用单》、《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领取,票证清点完毕后,登记领发时间、种类、数量、起止号码,领发双方相互在《票证领用单》、《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票款结报手册》上签字盖章,《票证领用单》、《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由基层税务机关留存作为记帐凭证。发给代征代售单位(人)的完税证、印花税票一般为一个月的使用量

  各级税务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个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张)、点份(枚),数量无误后发放。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点本(张)、点份(枚),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的保管

  一、税收票证要有专人保管,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安装防盗门、报警装置、防火器材等设备)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外出使用税收票证要有税收票证专用包袋。

  二、票证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确保税收票证的存放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税务征收入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时,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走亲访友,不准带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会议和其他非工作活动,不准带票回家。

  四、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做到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税务征收入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工作发生调动时,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税收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五、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各类完税证,必须按税收票证种类、字轨和号码顺序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和退税凭证报查联应与相应汇总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帐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归档妥善保管,各基层税务机关填用后的各类完税证存根联(除全份报解计会科外)必须号码顺序全本保存。期满销毁必须登记造册,报经区(县)局、分局领导批准备案,凡未到保管年限的一律不准销毁(参见:税收会计、统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填用。税收票证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用票证和销售印花税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的联次、起止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发现有不合格的票证,要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办理换领或缴销。

  二、税收缴款书可由各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缴款人自行填开。主管税务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税票填写的辅导工作,使之准确掌握应纳各税的缴款书填写方法。

  三、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四、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五、车船使用税标志按每个应税车辆核发一个标志,每年换发一次,一个车辆一年内分几次纳税的,在第一次纳税时核发。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或定期免税批准后凭缴款书、完税证以及免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明核发。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时,应由纳税人填具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才能补发。

  六、缴款书的填开必须“一税一票”,不能一个纳税人同时缴纳几种税款合开一票;税收通用完税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栏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只适用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七、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计算要正确,对纳税人的名称、代码、经济类型、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品目、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款金额大小写、税款所属时间和填报日期都必须认真填写,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保存,另行填开。

  八、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写。

  九、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并一律使用红色印泥,不准使用其他颜色。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的“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十一、认真审核税收票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税收票证的审核工作,要按照一定的审核程序和方法认真进行审核,建立征收入员自审、票管人员复审、所领导抽审,区(县)局、分局按月全面审核,以保证税收票证的正确性和合理性,防止贪污盗窃、挪用税款等弊端的发生。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结报缴销的票证范围

  1、已填用的各种自收现金税款票证(即各种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等)的存根联和报查联及作废、停用和损失的此类票证;

  2、已销售和作废、停用、损失的印花税票;

  3、其它需要缴销的各种票证的相应联次及作废、停用和损失的票证。如: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

  其中上述一、二款所包括的各种票证,必须严格结报缴销,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逐份、逐枚清点销号。

  二、票证结报缴销的时限

  1、对于自收现金税款的票证和印花税票,税务机关及征收入员必须按照下述情况及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及时结报缴销。

  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结报税款和缴销票证;

  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严格按照限期限额规定  限期十天,税务所缴库限额800元(征收组及征收入员必须按日结报),只要达到“双限”的其中一项,就必须办理结报和缴销票证。税务所税收会计将征收入员结报的现金税款,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税款的汇总缴库手续;

  2、代征代扣单位、扣缴义务人结报税款和票证的期限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三、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的程序和手续

  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应区别以下两种形式办理:

  其一.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将征收的税款,自行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银行后,持已填用自收税款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及汇总缴款书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必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票款结报手册》、《票款结报单》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向发放票证税务所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税收会计对结报的税收票证要逐联逐份清点审核,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票款结报单、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其二.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持已填用自收税款票证存根联、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必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票款结报手册》、《票款结报单》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征收的税款现金向税收会计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税收会计重点核对现金数额是否与实际征收数额一致,其他手续和第一种方式基本相同。由税收会计填制汇总缴款书汇总向银行缴纳税款。

  票款结报单一份作为会计记帐凭证,一份作为票证管理人员记帐凭证。

上述结报缴销的票证,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情况逐级上报

  四、基层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簿,逐笔或逐日登记,按期将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票款结报手册”、“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其结报方式与上述三款的两种结报方式相同。

  五、基层税务机关月末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分类汇总,据此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上缴的各种完税证、罚款收据报查联及汇总缴款书报查联上报区(县)局、分局办理缴销。区(县)局、分局核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并退税务所一份。基层税务机关根据“票证缴销表”登记“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的有关票证的填用、销售或作废、上缴数。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要求集中上缴市局。

  二、基层税务机关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完税证、收据和凭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原因,全份保存,与当期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上缴区(县)税务局、分局装订保管,不得自行销毁。

  三、经市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应由区(县)税务局、分局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编造清册,上交市局,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盘点。各级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帐簿数字一致,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报上级税务部门查处。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相核对。

  二、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帐簿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区(县)局、分局及税务所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填票人员每日自行核对,对盘点核对情况进行登记。清查库存时,要有专人监点,出现的丢失、损坏等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三、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对征收入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

  四、区(县)局、分局每季至少对下属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进行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并在票证清查的基础上,每半年、年度终了各报送一份税收票证检查情况,报告市局(随报表报送)。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严防税收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查明原因,严肃查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点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毁损残票报经市局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二、因被盗、被抢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上报市局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发生丢失的区(县)局、分局,应及时登《税务公报》声明作废,并经区(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核销,报市局备案。

  三、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按规定直接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四、长出票证,查明字别、帐务处理情况,在票证帐簿有关栏以红字冲正。原本中长出、短少,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报市局,按损失处理。

  五、丢失税收票证,除由责任者写出检查外,同时按下列规定责令赔偿:

  有价证券,原则上照价赔偿;

  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车船使用税完税证、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及税票调换证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

  特殊情况报市局专案审批,同时发生问题的协税人员必须辞退。在票证损失情况发生七日内,必须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市局,一个月内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局。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的销毁。

  一、销毁的票证包括:以填用税收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以及印发税务机关规定销毁的票证等

  二、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后销毁;

  三、未填用各种完税证、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税票调换证及退库专用章等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必须由两个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后,报区(县)局、分局领导批准,指派专人复点进行销毁。市局监销。

  其他各种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经市局同意后,区(县)局、分局自行销毁。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的核算。各级税务部门都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依据《票证领用单》、《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票证缴销表》、《票款结报单》和《税收票证损失报批单》等票证原始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用、作废、结报缴销、上缴、损失和结存的数量、起止号码及时的进行登记、核算,按天逐笔记帐、按月结帐,累计记帐,据以编制票证报表。

  对票证核算使用的各种原始凭证,各级税务机关要序时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区(县)局、分局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要按税票种类设置总帐,按税务所(科)设置明细帐;

  税务所(科)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要按税票种类设置总帐,按征收入员、代征代售单位及扣缴义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的审核。各区(县)局、分局及各税务所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家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税收会计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对于税务所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进行复审。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各区(县)局、分局及各税务所应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各区(县)局、分局自定)。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各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税务所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区(县)局、分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所辖区内的票证检查;市局每年对所属区(县)局、分局的票证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票证报表。票证报表是用特定的表式,总括反映各单位一定时期的票证领发用存增减变化结果的报表文件,它的资料来源于票证帐簿,它可为上级税务机关提供票证信息,是市局计划印制票证的可靠依据。

  (一)票证报表种类

  北京市地方缴款书、完税证用存季报表(p01)

  北京市地方凭证、收据用存季报表(p02)

  北京市地方车船使用税标志用存季报表(p03)

  北京市地方印花税票领发用存季报表(p04)

  (二)票证报表逻辑关系

  1、p01、p02、p03表:本期结存=上期结存十本期新收数-本期填用一本期作废一本期损失一本期上交

  2、p04表:本期结存=上期结存十本期领取一本期售出一本期损失核销一本期作废

  第二十二条 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税务机关管票、用票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责令其赔偿外,可处以罚款。其中,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代征代售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办理。

  三、对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 票证管理考核评比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票证管理工作作为税务部门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双文明”考核,定期考核评比。对认真执行票证管理制度,工作积极,票证工作长期无差错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加强税收票证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票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关心和了解票证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票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经常进行票证管理的教育工作,做好票证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票证人员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自觉性和政策业务水平,堵塞漏洞,保证税收票证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局、分局应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税收票证式样和保管期限另行制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发的有关票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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