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京国税三[1998]30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7月2日
东城、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明传发电(国发明电[1998]5号)通知规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中国证券研究设计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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