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1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2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2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和市局补充认真组织落实,对本市所有烟、酒生产企业1997年度和1998年1-5月份执行消费税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各局在1997年和1998年一季度进行的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中,发现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是否已纠正应进行检查,并在上报材料中加以说明。
三、各局对有欠税的企业,要结合此次检查加强清理,并将欠税的清理情况、欠税原因以及补税计划在上报材料中单独说明。
四、检查的内容除总局规定以外,还应结合当前经济形势进行以下检查和调查:
(一)目前哪些烟、酒生产企业仍设立销售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二)现阶段企业调整改制,对烟、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有何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经营情况和税源情况进行分析,如北京卷烟厂的原材料由直接采购转为由销售公司供应,减少烟厂成本,此种经营方式的目的以及对税基、税源产生什么影响;有的粮食白酒生产企业调整经营机制,采取租赁、承包,分析其税源变化情况。
五、根据此次检查的情况认真填写统计表。
六、此次检查应于7月底以前结束,各区、县局将本地区检查的情况汇总后写出报告,连同统计表,于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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