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8]11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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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1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1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以下简称“7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78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本市生产新增免税农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自1998年6月1日起对免税农药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包括期初进项税额)及上期留抵税额不再予以抵扣。因本市对一般纳税人实行按季度比例5%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办法,上述一般纳税人在抵扣1998年2季度期初进项税额时,应按如下公式减除1998年6月份不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并转入相应成本科目中:

应减除新增免税农药1998年6月份的期初进项税额=1995年期初进项税额挂帐基数×5%×新增免税农药1997年度销售额/1997年度全部应税产品销售额/3。

对上述一般纳税人1998年5月末留抵税额的调减办法按“78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各局应按以下原则对所辖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理:

  (一)因“78号通知”对所列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时间超过了一般纳税人期初进项税额的最后抵扣期限,为便于实际操作,各局应督促享受免税照顾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企业,自1998年7月1日起,调减其1998年6月末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指已减除1998年2季度应转出期初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下同),并相应调减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的挂帐基数,调减公式如下:

  (1)调整后1998年7月1日期初进项税额余额=1998年6月30日期初进项税额余额×(1-1997年免税货物销售额/1997年全部应税货物销售额)

  (2)调整后的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挂帐基数=原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的挂帐基数×(1-1997年免税货物销售额/1997年全部应税货物销售额)

其中:1997年免税货物销售额中,包括“78号通知”第二条所列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农药。

  (二)各局应组织对所辖生产免税农药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包括本次恢复征税的农药生产企业),在1996年至1998年5月底免税期间进项税额(包括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进行检查,对用免税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其他应税货物销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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