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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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5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6号

失效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总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个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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