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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此文件中的补充内容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01号
已被修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新型的税务稽查体系对促进依法治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保证税收收入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区、县局应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二、关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的组建工作,市局已于今年3月份以京国税[1998]72号文件印发各区、县局,就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以及职责、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等做出了明确要求。截至目前,部分区、县局已相继成立了稽查局。市局要求,尚未成立稽查局的区、县局,应严格依照市局《关于组建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具体意见》的通知要求,完成稽查局的组建工作。
三、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行为。市局已于今年3月印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京国税[1998]58号)。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做好贯彻落实及培训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受理举报案件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京国税[1998]5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京国税[1998]52号)、以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97号)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各项工作制度。
五、认真做好大、要案的报备工作,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报备管理暂行办法》(京国税[1998]69号)的通知精神,报备材料做到及时、准确、清楚。
六、为了促使税务稽查部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安排必要的时间,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市局将按照年度稽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在下半年对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七、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大力组织收入,推进依法治税,市局将在近期召开全系统稽查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稽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稽查工作经验,并对下一步的税务稽查工作做出安排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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