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缴纳印花税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8]第26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
针对在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屋与购买方签定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时,适用税率各区、县掌握不一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二、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有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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