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源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1日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1998年6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税源户清查工作。现将清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此次清查范围包括:
1、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种义务的,已办理工商登记或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义务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
3、负有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地方税义务的单位;
二、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清查工作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纳税人自查自纠阶段。由纳税人对照本通告自查自纠:
1、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
2、已办税登记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第二阶段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核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纳税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完税凭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清查工作。
三、清查的政策界限
1、凡按本通告的规定,于1998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免于处罚;补缴税款的,可以只补税不罚款。
2、凡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经税务机关清查发现的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其应该补税的将依法补征税款,同时将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应进行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从事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请社会各届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作好清查工作,并鼓励检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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