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转发文件已废止,实际此文件已无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93号
失效
1998年5月2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一处,计会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在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愿书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区县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列名企业和保税区内指定公司名单以及企业销售计划办理审核退税手续。
二、我市列名企业的区县国税局应将有关企业享受17%退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销售额及有关应退税额、已退税额、未退税的情况每半年即当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统计上报市局,年终情况应有累计数。
三、办理国产钢材“以产顶进”退税业务。采用计算机审核退税方式,审核当年中涉及到的信息及其他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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