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税发〔2022〕 53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长用人单位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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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长用人单位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渝税发〔2022〕 53号

全文有效

2022.12.5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当前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用人单位因疫情管控、居家办公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保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用人单位2022年11月费款所属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从2022年11月30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在延长缴费的征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二、在延长缴费的征收期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其中,参保职工在未缴纳11月失业保险费或补齐历史欠费前离职,用工单位履行代扣义务并在征收期内补齐11月失业保险费或历史欠费的,不影响用工单位及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三、已足额缴纳10月份费款所属期医保费且待遇享受正常的参保单位,在2022年12月内医疗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个人账户拨付不受影响。2022年11月不计入参保人3个月内接续补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3个月内不足年限补缴手续等办理时间的计算。参保人可在2022年12月接续计算办理时限,并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完成补办手续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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