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2]2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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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依据桂地税发[2005]294号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05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2]210号

全文失效

2002.7.19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凡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按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受理减免税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作放弃权利处理,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第五条  纳税人越级申请减免税的或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般性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度、金额等;

2、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3、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企业行业、项目补充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项目、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技术性收入减免税需报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转让登记证明;销售收入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表。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证书或文件;

3、受灾企业:受灾资产损失明细表,资产损失情况证明以及保险赔付单证;

4、民政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员名单,残疾人证书,民政企业年检合格证书;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表。

5、校办企业:校办企业年检合格证书、上缴学校经费缴款凭证、学校出资证明;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时间情况表,下岗、失业、富余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表。

7、国家鼓励类企业: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证明材料。

(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完整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要严格审核,及时审批。  

第八条  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况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

(一)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已经不符合减免税规定而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二)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的。

第十条  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开业年度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纳税人一经选择此办法,中途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制度,审批权限确定为:

(一)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减免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申请享受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三)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外,凡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在本规定的权限范围以下的,可自行作出规定,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含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可以按照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规定审批减免税,但在执行过程中超过减免税权限的,要呈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依据、年限、金额等。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必须在每年度终了后5月15日以前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上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和年度减免税情况书面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23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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