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9]116号
全文有效
2009.6.9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广西区财政厅、广西区国家税务局和广西区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桂财税[2009]39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作了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意见。现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若干政策规定》第九条第(四)款所称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是指符合《若干政策规定》中规定的产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指导目录。
二、《若干政策规定》第九条第(四)款所称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申请减免税实行备案管理,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若干政策规定》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企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说明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情况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经确定符合《若干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应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暂未能确定符合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出具《延期审核(确定)告知书》,但延期审核(确定)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企业享受《若干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4号)的相关规定,在每年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适用优惠税率等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同时,一并对其享受减免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确认。
六、对于2008年度经济区内享受《若干政策规定》优惠政策照顾的企业和总分机构,按原规定实际预缴的属于地方分享40%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由法人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企业办理退库手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或稽查查补属于中央分享60%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法人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缴入中央金库。
七、各县(区)地税局在六月底之前,应将辖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的税务机关审批和备案文书或其它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书录入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以确保税收征收岗开票征收的条件核实工作。
八、经核实不符合《若干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追缴入库并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九、对符合《若干政策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实行备案管理的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类做好台帐登记,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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