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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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贵阳市 贵州贵安新区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从轻处罚”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20.9.1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行使贵阳市、贵州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系统行政处罚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贵阳市税务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9年第15号)规定,制定《贵阳市、贵州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对纳税人税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切实激发市场活力。现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辖区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9年第15号),在《清单》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清单》作为依据。

二、清单中列举的“首次”,除《税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第16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应申报和报送义务起而未申报和报送的第一期。”规定外,“首次”均指纳税人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起违反的第一次。

三、《清单》是在国家现行法律、税法法定范围内对税务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细化量化,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体现依法、公平、合理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纳税人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法遵从能力和水平,与税务机关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四、《清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五、本公告自发布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附件:

1.贵阳市 贵州贵安新区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doc

2.贵阳市 贵州贵安新区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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