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2020.1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贵州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对依法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可以正确核算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附件)执行。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此前已缴纳税款的,不再调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分类 |
应税所得率(%) |
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 |
5 |
建筑业、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0日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确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了《公告》,依法调整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并对临时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调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
1.适用对象
对依法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可以正确核算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算方法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3.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4.结合目前贵州省经济发展状况,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应税所得率由10%调整为5%,建筑业、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应税所得率由10%调整为7%。
(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此前已缴纳税款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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