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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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22号

全文有效

2020.12.30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排污权出让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由缴费人完成排污权交易相关手续后,由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向其出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缴费人持该通知单及其他核定缴费资料,按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

       四、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六、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七、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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