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6]14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各地货运发票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地税机关和中介机构货运发票的开票单位要按“先税后票”的原则开具货运发票,自开票纳税人每月申报时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申报表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确保计税营业额不小于发票金额。
二、县级地税机关每月必须将本县各开票点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数据用规定的汇总软件进行汇总并确认为CRC、HZ文件后方能向同级国税部门传递,以确保数据文件的准确性。
三、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根据9月中旬上报的货运发票开票点数据,对10月份上报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整,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一季度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数据情况的通报》(黔国税函[2006]211号)要求,将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采集纳入审核管理,比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电子数据采集质量审核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国税发明电[2006]2号)规定,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清单审核工作,不断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的质量。
五、省国税局将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采集、传递等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对出现失误的单位机员,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追究。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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