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6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近年来,随着煤炭及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少数涉煤行业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偷逃税费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我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为严厉打击涉煤行业偷逃税行为,整顿和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75号文件)的统一部署和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指示,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至2006年10月31日在全市开展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贵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陈坚、副市长徐恒任组长,贵阳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丁海、贵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单保星、贵阳市经贸委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陆秀祥、贵阳市监察局副局长于慧志、贵阳市审计局副局长王雄伟、贵阳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刘黔义、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李金锋、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孙康、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张跃、贵阳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陆健、云岩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余铁权、南明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刘磊、花溪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谌业华、乌当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陈强、白云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苏永鸿、小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丁雄军、清镇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胡体华、修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雄飞、息烽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黄永辉、开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罗晓斌为副组长,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贵阳市经贸委法规处、贵阳市监察局综合室、贵阳市审计局经贸处、贵阳市财政局预算处、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处、贵阳市煤炭管理局煤炭处、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国债科、金阳公安分局、塔山公安分局、中心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战况战果收集反馈,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办公室设在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由该支队支队长黄克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6797590,传真电话:6797197。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捣毁一批非法经营场所,打掉一批从事制贩假票据或虚开票据的犯罪团伙和窝点,查处一批重特大偷税案件,严惩一批涉案金额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有效遏制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活动,使涉煤行业税收征管秩序显著好转,税费征收明显上升。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对象是:在煤炭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利用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抵扣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分子;制造、贩卖和使用伪造的煤炭票证进行骗逃税费的违法犯罪分子;无证照非法经营涉煤行业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内部人员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公告》后,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涉煤行业集中的地区进行广泛发布。向社会公布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办公、办税地点、补税专用帐户、举报电话等,接受涉煤行业纳税人申报、补税、办证,接受群众举报。通过宣传动员,在全社会形成打击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的强大舆论态势,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有关涉煤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意识,震慑涉煤行业偷逃税违法犯罪嫌疑人,促其主动投案自首。
(二)排查重点阶段(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市、区(县)两级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协调各有关单位加强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摸清涉煤行业底数,掌握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同时排查出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的重点企业或个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追补税款、退赔非法所得等工作。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由公安、税务、工商、煤炭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需要检察机关、纪检部门介入的案件,由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提请检察机关、纪检等部门及时介入,共同开展调查。
(三)整治打击阶段(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在宣传动员、排查重点的基础上,对涉煤行业重大偷逃税经济犯罪组织实施集中整治打击行动。公安、税务、工商、煤炭管理等部门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又拒不投案自首和主动补税、退赔非法所得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管理秩序混乱的,要责令停业,帮助和督促整改;对无证照非法经营又拒不停业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制售假票证的团伙和窝点,要坚决予以摧毁。
(四)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
市、区(县)两级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掌握涉煤违法犯罪的新动态、新规律、新特点,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防范措施,加大涉煤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科技含量,逐步建立涉煤行业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返工和追究领导责任。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有功的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当前,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问题突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一定的危害。因此,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把握政策,精心组织。在涉煤违法犯罪活动中,情况十分复杂。既有我们管理中的疏漏,又有少数犯罪分子恶意作案;既有政策法律衔接问题,又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要针对不同的问题和矛盾,区别对待,防止一刀切和简单化处理。既要打击犯罪、整治市场秩序,又要维护好正常的生产活动。要特别警惕少数坏人乘机挑起事端,破坏煤电生产或破坏社会稳定。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力争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为首骨干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事。要加强请示报告,工作情况按阶段逐级上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公安机关要集中力量立案侦破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追缴偷逃税费和查处一般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征管、稽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工商部门要对涉煤经营的企业、个人、场所进行清理;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企业的一般管理和税费征收管理。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贵阳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尽快审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进行立案侦查,并及时向移送机关反馈情况;对不够立案标准的要及时退回移送机关作出处理。检察机关要予以监督。人民法院对在专项整治中起诉的案件,要及时审理,依法快处、重处。
(四)严惩“官”“煤”腐败,摧毁涉“黑”团伙。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高度,坚决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全市统一整治打击,统一执法标准。对发现的涉“官”、涉“黑”案件无论涉及到什么部门、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坚决惩治。
(五)市、区(县)两级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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