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15]22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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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5]22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7月15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通知》第二条(一)至(五)项规定的条件,其中: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二)第(三)项明确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条件为同时具备,即同时具备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其中一项符合不影响退税。

  (三)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一期信用评价结果为准,评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此政策。

  二、纳税人办理退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第二条五项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相关印证材料。

  (二)《退税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退税前12个月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检测报告(由纳税人自行向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四)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和相应检测范围的复印件(检测机构的资质在有效期内可以不重复提供)。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分户建立退税档案,确保资料完整、规范。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核查1次。

  四、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情况以正式公文上报省局,上报情况包含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退税额。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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