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30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促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精神,贵州省,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工作要求,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第二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二、将第三条“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修改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2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供查验)。;;。

  (3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四)发票专用章印模。;;。

  (5五)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三、将“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修改为“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四、新修订条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黔人社发〔2021〕16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1〕16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

为深入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把疫情耽误的时间抢回来、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逐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加快...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涉费事项“网上办”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涉费事项“网上办”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费人”)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