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30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促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精神,贵州省,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工作要求,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第二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二、将第三条“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修改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2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供查验)。;;。
(3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四)发票专用章印模。;;。
(5五)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三、将“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修改为“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四、新修订条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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