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28日
为加强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切实做到税负公平、统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如下调整:
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栏次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一 | 农、林、牧、渔业 | 3 |
二 | 制造业 | 5 |
三 | 批发和零售商贸业 | 4 |
四 | 交通运输业 | 7 |
五 | 建筑业 | 8 |
六 | 饮食业 | 8 |
七 | 娱乐业 | 15 |
八 | 其他行业 | |
1. | 煤炭开采业 | 15 |
2. | 黄金开采业 | 20 |
3. | 房地产业 | 15 |
4. | 其他行业 | 10 |
对《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的公告》的解读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自2013年10月1日起,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执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业利润空间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商贸业,建筑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不断上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电商平台对实体商贸业的巨大冲击,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商贸业的利润影响较大。加之贵阳市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普遍比贵安新区低,纳税人反映较强烈,原贵安新区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形势。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公平税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我局积极征求内部各相关部门、基层分局及广人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普遍提出当前各行业利润空间减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较高。鉴于以上情况,为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在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执行符合贵安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应税所得率。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对8个行业规定了11个子目的应税所得率,具体规定为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为3%,制造业应税所得率5%,批发和零售商贸业应税所得率4%,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7%,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饮食业应税所得率8%,娱乐业应税所得率15%,其他行业分为四个子目:煤炭开采业应税所得率15%,黄金开采业应税所得率20%,房地产业应税所得率15%,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同时考虑便于汇算清缴,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公告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结合贵安新区各企业汇算清缴情况,参考全省其他地市的实际征管及建议执行标准,履行必要程序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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