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12]100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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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国税发[2012]100号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8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9号)精神,从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贯彻落实好此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中对应的扣除标准,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计算扣除。

  二、酒及酒精、植物油试点纳税人按照省国税局核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一)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农产品扣除核定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投产日期、生产主要产品、购进农产品的种类,生产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2)《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测算表》(附件1)和《成本法农产品耗用率测算表》(附件2)。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逻辑关系和信息真实性,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下达审定结果通知,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通知后,告知纳税人,并在征收大厅公告栏进行公告。

  (二)试点纳税人如果当期发生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填写《试点纳税人产品直接销售、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并入申报表中。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向试点纳税人作好政策宣传辅导,指导帮助试点纳税人作好测算、申报等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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