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清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7年6月28日
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纳税人依法报送的有关涉税资料实行一次报送,国税、地税采集共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密切合作,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
二、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报送的相关资料(清单见附件),仅需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的其中一方报送: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含单位纳税人、个体纳税人、临时登记纳税人)、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采集;变更登记、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注销登记、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四)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
(五)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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