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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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年2月6日

  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贵州省委、省政府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省已实现“一照一码”相关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我局制定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13]66号)于2017年2月7日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8月2日印发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部分内容与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相冲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税务总局和贵州省委、省政府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让纳税人享受改革带来的便利,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废止我局与省国税原制定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13]66号)。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 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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