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4]1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月26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的规定,按月向主管税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二、预缴增值税的销售额,仅限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三、各地要做好所辖区域铁路运输企业发票供应、辅导按时抄报税等服务工作,应预缴增值税的铁路运输企业名单见附件。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贵州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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