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4]3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月9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全省增值税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实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税收风险评估情况通报,现就加强增值税税收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针对纳税人不同的增值税违法情形,正确适用《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我省增值税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区“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密切跟踪“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申报纳税等情况,充分运用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等管理手段,重点监控和防范纳税人适用税率不准确、收入确认不全面、收入确认不及时、差额扣除不规范和业务经营范围变化等行为,及时发现和防控税收风险。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现行代开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较大的纳税人,要严格加强审核和跟踪核实,确保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和代开资料的完整性。对经常代开且开票额度较大的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正常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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