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自印发票使用期限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22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1月29日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税局 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2013年9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由于部分试点纳税人自印发票库存量较大,为规范管理,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延长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对到期未使用完的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缴销处理。
二、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做好国税机关监制自印冠名发票的印制准备工作,确保试点纳税人发票印制使用的顺利衔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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