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3]308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0月16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属于“营改增”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为了做好纳税人支付技术维护费扣税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为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贵州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下称服务单位)。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贵州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技术维护服务。贵州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提供技术维护服务。
二、2013年10月1日起,服务单位收取的技术维护费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支付技术维护费取得增值税发票,才能抵减增值税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服务单位2013年10月1日前开具的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报抵减增值税税额。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在办税服务厅张贴通知,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使其所支付的技术维护费能及时申报抵减增值税税额。
五、《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31号)第二、三条同时作废。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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