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全文有效
2013年9月1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精神,现就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三、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印制发票的有关手续。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印制理由: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
自印发票名称 | 本数 | 每本份数 | |||||||||||
金额 | 规格 | 联次 | |||||||||||
纸质 | 文字 | 装订方式 | |||||||||||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以下由发票编码税务机关填写 | |||||||||||||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起号 | 发票止号 | 备注 | |||||||||
备注: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编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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