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13]3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3月4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自2013年2月1日正式启用,现将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通知》(黔财非税[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或个人通过我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并取得《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未按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各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公益性捐赠票据宣传使用工作。税务部门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捐赠票据使用扣除管理,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纳入日常征管,加大审核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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