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税[2014]24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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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14]24号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26日

各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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