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竹浆板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12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实地调研,并听取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经会商贵州省财政厅同意,确定将竹浆板加工行业纳入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从事竹浆板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抵扣。
二、扣除标准:购进原料为原竹,主产品为竹浆板。生产竹浆板每吨耗用原竹的平均单耗数量为4.35吨。
三、扣除方法采用投入产出法。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竹浆板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解读
一、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要求,我省2013年选择了8个涉及面广或有代表性的行业进行调研,根据实地调研情况及规定程序,第一批将大米加工等4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竹浆板加工等4个行业暂未纳入。根据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申请,经实地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将其纳入试点范围。
二、关于扣除标准的核定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程序,采用投入产出法对企业报送的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分析、论证,提出初步的单耗扣除标准,征求意见,调整确认,经贵州省国税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审议通过,会商贵州省财政厅,确定生产竹浆板每吨耗用原竹4.35吨。
三、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为深入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把疫情耽误的时间抢回来、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逐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加快...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费人”)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