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函[1999]31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地方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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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地方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黔地税函[1999]3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8日

  六盘水市地税局、毕节市地区税务局:

  你们在全省地方税收收入形势分析会上向省局提出关于内昆铁路地方税收征管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自内昆铁路贵州段开工建设以来,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毕节地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征收单位,对内昆铁路建安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内昆铁路建安营业税征收管理存在问题较多、征收难度大,影响了正常的收入进度。

  对此,省局高度重视,并已通过电话专门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也与四川、云南两省交换过情况和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内昆铁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四川、云南两省的地方税务局也表示对内昆铁路营业税的征收应按税法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内昆铁路地方税收的征管,省局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营业税的征收,内昆铁路各施工单位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应税收入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对三省一部会签的铁鉴函[1998]125号文中提出的营业税优惠的问题,省局将专题向省政府汇报。

  2、关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城建税的征收应按工程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率征收。1991年铁道部颁发的《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关于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与现行规定不符,因此,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按现  行规定依3%费率征收。

  3、关于“三项费用”计征营业税问题,1991年铁道都颁发的《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三项费用”的有关规定,与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不符。1994年新税制实行以后,“三项费用”应按规定列入工程营业收入。因此,“三项费用”应按规定作为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南昆铁路建设中“三项费用”已按规定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了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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