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11〕38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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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1〕38号

全文有效

2011-2-28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等企业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公布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管理。总局及省局公告中明确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不在总局及省局公告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维持原规定的预缴办法不变,即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贵阳市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除《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黔国税函〔2009〕308号)明确下放给贵阳市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外,其余资产损失统一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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