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全文有效
2015.1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决定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方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该条废止后,有关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已明确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作为其他收入”,下位法不需再明确。
因此,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决定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该条废止后,有关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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