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完善贵阳市招商引资税收分配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9]2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26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招商引资税收分配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招商引资税收分配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市级和区(县、市)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各级政府之间引起的税源纷争,实现市、区(县、市)两级共同发展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税收分配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发展原则:为充分调动市与区(县、市)两级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扩大开放和搞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在维持财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对招商引资新增企业坚持“共同受益、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原则。
稳定原则:按照“稳定存量、调整增量”的基本原则,除招商引资新增企业产生的税收实行市、区(县、市)按比例分享外,原有的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分享、税收征管范围、税收入库级次均不作调整,以保证各级财政的稳定运行。
公共原则:打破原有的所有制、地域和部门界限,在全市范围内凡是招商引资新增企业产生的税收收入,均作为市与区(县、市)两级共享收入。
二、分配范围
从2009年起,打破原来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税收收入由市级征收的政策界限,对全市范围内招商引资引进的新增企业产生的税收,除上缴中央、省以外的均作为市、区(县、市)两级共享收入,由税务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税款依法征收入库。年终税务机关根据市招商引资局、工商局认定的新增招商引资企业名单,向财政部门提供当年新增招商引资企业产生的共享税收收入入库额,财政部门按本意见规定的分享比例进行分成。
三、分享比例
从2009年起,对全市范围内招商引资引进的新增企业,无论是在市级还是在区(县、市)级纳税的,除中央、省级以外的地方税收收入,市与区(县、市)均按4:6比例分成。
四、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一年之后再根据试行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
本办法适用于非建制区高新区和金阳新区。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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