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经清理确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服务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3.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4.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5年4月28日 | 黔东南地税发〔2005〕99号 | 一、核定比例…… | 一、核定比例…… |
(九)未列举的合同类应税凭证是否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九)未列举的合同类应税凭证是否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由各县市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
2 |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服务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7年11月28日 |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三、在黔东南州内承揽建筑服务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其工程项目经营收入或发票开具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在黔东南州内承揽建筑服务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按其工程项目经营收入或发票开具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跨区(含跨省、跨地区、州内跨县)在黔东南州内承揽建筑服务工程作业......已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按期向工程作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跨区(含跨省、跨地区、州内跨县)在黔东南州内承揽建筑服务工程作业......已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按期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
3 |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 2013年12月23日 |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公告正文第一段:为进一步规范全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1第11号),结合我州实际,经调查测算和研究,州局决定调整全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现公告如下: | 公告正文第一段:为进一步规范全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06年7月31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发〔2006〕92号文件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正)结合我州实际,经调查测算和研究,州局决定调整全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现公告如下: |
4 |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9月6日 | 黔东南地税发〔2006〕216号 | 正文第一段: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92号),我局对全州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利润率进行了测算。 | 正文第一段: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31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发〔2006〕92号文件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正),我局对全州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利润率进行了测算。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机构改革前后政策的平稳衔接,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意义
统一修订税务机关名称表述,有利于税务局平稳、顺利、有效地开展工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职责不清。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将原表述为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等原机构名称的2份文件,统一进行修订。
因省税务局修改了规范性文件所依据文件名称,对2份文件统一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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