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安新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安新区税务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安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贵安新区税务局挂牌成立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贵安新区税务局挂牌成立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贵安新区税务局挂牌成立后,原贵安新区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贵安新区税务局挂牌成立后,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贵安新区税务局挂牌成立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五、挂牌前已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六、贵安新区税务局挂牌成立后,原地税机关使用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停止使用。
七、贵安新区税务局挂牌成立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为深入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把疫情耽误的时间抢回来、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逐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加快...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费人”)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