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8]61号
全文有效
2008.6.10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状况,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
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
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区别不同类型房地产,按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确定 合理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44号)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按1%执行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各地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局(地方税处)。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为深入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把疫情耽误的时间抢回来、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逐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加快...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费人”)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