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计列2014年度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复函》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4]285号
全文有效
2014-9-30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计列2014年度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复函》(黔发改价格〔2014〕15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价格作为供电部门2014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计税依据。
二、执行范围及有关要求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1]36号)规定执行。
三、供电企业2014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在该企业2014年的应纳增值税额中进行抵减,各地应将抵减金额并入《增值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关于计列2014年度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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