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依据黔国税发[2008]7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6]75号
失效
2006.6.28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未完工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应先按以下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一)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凡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区分开发位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3%比例计算。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和郊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20%比例计算。
2、开发项目位于各市、州、地城区和郊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15%比例计算。
3、开发项目位于上述1、2条以外其他地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10%比例计算。
二、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对《通知》第六条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中第(三)款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按15%比例计算。
三、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为深入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把疫情耽误的时间抢回来、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逐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加快...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费人”)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