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8]2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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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8]26号

全文有效

2008-02-22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普通发票领购审核及纳税人自行开发普通发票开票软件的审核问题作具体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新办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应及时在限期内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确定纳税人可领购的普通发票票种、购票方式、数量,制作《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并将票种核定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纳税人首次提出普通发票领购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票种核定相关信息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并按照《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发售发票。纳税人再次领购普通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领购簿》记录的核准使用发票信息发售发票。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进行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工作。  

        二、对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执行。对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能准确和完整打印普通发票票面各项内容;

        (二)具备开票数据按年(月、日)分类汇总功能;

        (三)开票电子存根数据不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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