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5]241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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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5]241号

全文有效

2005-08-09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旧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州、地国税局按年用量向省局报送印制计划。

        二、二手车发票代码延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旧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04〕26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代码:152000562190。

        三、原《贵州省旧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使用到2005年9月30日,各地在9月30日前清理造册缴销。

        四、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在2005年8月31日前,将印制计划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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