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5]72号
全文有效
2005-05-13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州、地中心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收证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具。县级或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并转有关部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做好开具税收证明的信息交换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共同防范国家税收流失。
三、《税务局税收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印制使用。
各地对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反映。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为深入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把疫情耽误的时间抢回来、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逐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加快...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费人”)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