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5]72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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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5]72号

全文有效

2005-05-13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州、地中心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收证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具。县级或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并转有关部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做好开具税收证明的信息交换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共同防范国家税收流失。

        三、《税务局税收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印制使用。

        各地对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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