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4]18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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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4]186号

全文有效

2004-07-01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欠税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欠税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欠税纳税人离境清税制度、重组改制企业欠税清缴制度、欠税人处分财产报告制度、对欠税人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清缴欠税时的税收优先权制度,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

      二、各地要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将欠税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纳税人,把告知工作落实到人、落实到户;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期限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消、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挡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各地应视纳税人的欠税类型及纳税户资金状态情况,制定并落实清欠措施,把欠税增减率指标降下来,力争实现当年无新欠和压缩陈欠20%的清欠目标。

      三、各地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人机结合”,切实加强欠税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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