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4]17号
全文有效
2004-01-29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总局要求,认真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从事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优惠政策。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一律免税,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执行。
二、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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