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赋码”及“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3]90号
全文有效
2003-06-17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47号)精神,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商定,现对我省“统一赋码”及 “简并征期”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统一赋码问题
我省没有赋予行政区码的开发区,由省国、地税局进行统一编码,各地按照省局统一制定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了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新码待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启用。
二、关于“简并征期”问题
根据我省情况,确定对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双定户”)实行按季征收。对国、地税共管户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州地国、地税共同商定,并在本地范围内统一执行。
附件:贵州省开发区编码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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