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3]48号
全文有效
2003-04-01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继续执行好省局下发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黔国税函[2002]161号)基础上,从改革与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国家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下岗失业人员的权益。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凡符合《通知》中有关条件的,自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凭下岗失业人员出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该证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按规定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除外)。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中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做好相关记录。
三、《再就业优惠证》第二页“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处印有防伪标志,在紫光灯下呈橘黄色有“劳动”字样的环行标志。各级国家税务局既要不折不扣将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又要严把审核关,并做好登记、造册。
四、由于享受优惠政策人员范围扩大,省局对上报统计表表样有所修改,各地按新表口径填报,上报时间、方式不变。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三改”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务登记证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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