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黔国税发[2000]23号
全文有效
2000-01-21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1999]228号)下发后,由于部分企业了解文件内容较晚,按期(2000年1月1日)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并加盖发票监制章的“贵州省**企业(单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出口专用发票)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促进我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经研究,对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使用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使用自制单据的时间可以延长到2000年3月31日;个别情况特殊的企业和单位,经省局批准可延长到2000年12月31日。
二、本通知规定仅限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使用“出口专用发票”的时间仍按黔国税发[1999]2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做好有关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督促有关企业抓紧完成“出口专用发票”的申请印制审批,确保“出口专用发票”的按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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