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对〈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黔国税发[1999]1号
全文有效
1999-01-04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国家税务局(分局):
现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和〈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行事字[1998]402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执行的上述两种发票价格,已包含了国税机关进行发票管理所发生的运杂费、损耗(失)费、保管费等,各地在出售发票时统一执行此价格标准,一律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采取舍零取整的方法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接本通知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到同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发售场所公开发票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上级国税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两种发票工本费的结算时间:为保证发票的及时供应,各地应于四月十日前将所领发票的票款一次性付清,续领发票实行现款现货。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为深入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把疫情耽误的时间抢回来、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逐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加快...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费人”)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