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两免”即办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2.9.30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74号印发), 持续深化“放管服” 改革,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两免”即办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事项
对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3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实行“两免”即办制。
二、办理方式
对实行“两免”即办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两免”即办制办理。
选择适用 “两免”即办制办理的,在纳税人提供规定信息后,税务机关通过“河北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平台”即时查验证明信息是否符合办理涉税业务有关规定。对查验结果符合规定的,不再索要办理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或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两免”即办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或按规定提供书面承诺。
三、工作要求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两免”即办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方便纳税人查阅。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22年10月 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实行“两免”即办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实行“两免”即办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需提供的相关信息 |
1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1.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纳税人领用发票。 |
纳税人名称或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 |
残疾证明 |
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
|
残疾人姓名或者残疾人身份证号。 |
3 |
出生医学证明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1.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2.母亲姓名; 3.母亲身份证号。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两免即办”制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11 08:57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一、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74号印发)要求,发布本公告。
二、实行“两免”即办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是如何确定的?
《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74号印发)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我局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残疾信息”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项证明信息实现即时查验,具备免于提供证明材料的条件。前期在河北雄安新区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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